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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5年第三批典型执法案例(非煤矿山)
时间:2025-09-29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浏览量:81

安全生产没有“淡季”,执法监管更无“盲区”。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 2025 年第三批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贵州、云南、内蒙古三地企业因触碰安全红线被依法查处。从巷道支护缺失到未经审查擅自开工,这些案例暴露出的共性问题,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敲响了警钟。


案例1202587日,贵州省赫章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萤石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外包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对巷道顶板采取支护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松散、现场施工质量检查流于形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赫章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改正,并予以经济处罚。

案例22025717日,云南省保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施甸县应急管理局对施甸县某露天白云岩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法治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空落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施甸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9条第A裁量阶次的规定,责令该矿山企业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予以经济处罚。

案例3202572日,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应急管理局对某企业尾矿库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尾矿库技术改造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该行为反映出企业依法生产意识不强、重生产轻安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克什克腾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综合类第八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尾矿库停止运行,并予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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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事故隐患的 “病根” 在哪?


透过这三起案例不难发现,非煤矿山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存在共性 “病根”,这些问题也是近年来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 责任落实 “浮于表面”:部分企业负责人心存侥幸,将安全制度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实际执行中 “会上红脸出汗、会后我行我素”,主体责任沦为空谈。

  • 外包管理 “形同虚设”:对承包单位缺乏有效监管,甚至出现 “发而不管、以包代管”,任由外包队违规作业,最终由发包企业承担惨痛后果。

  • 法治意识 “严重缺失”:无视安全设施审查、项目验收等法定程序,认为 “先开工、后补手续”“边生产、边整改” 是 “行业常态”,最终触碰法律红线。


警钟长鸣:安全管理必须守住 “三道防线”


当前,国家正持续推进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一库四机制”,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 “零容忍” 监管。矿山企业必须筑牢以下 “三道防线”:

  • 筑牢 “责任防线”: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 “第一责任人” 职责,将安全责任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杜绝 “责任空转”。对外包工程要严格履行协调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及时整改,避免因外包队违规 “买单”。

  • 筑牢 “程序防线”: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验收等法定程序,做到 “不审查不开工、不验收不投产”。尤其是尾矿库、深基坑等危大工程,必须按方案施工、按标准验收。

  • 筑牢 “监管防线”: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对巷道支护、设备运行、临时用电等关键环节开展精准排查。同时主动对接监管部门,配合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数据上传,确保隐患早发现、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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