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1),并对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说明(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反馈意见请填写《修改意见汇总表》(附件3),并发送至电子邮箱:fmsyichu@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秦秀山,010-64463213。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修改意见汇总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推动矿山企业聚焦“防事故”核心目标,立足“压责任、控风险、筑基础、强应急”四个着力点(即“一核心四着力点”),围绕矿山安全“人机环管”全链条全过程管控,加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压实企业各方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矿山企业(指从事矿山生产与建设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每月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推动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职不少于10天,地下矿山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规范矿山企业外包队伍统一管理,将外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责任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落实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组织并强化新时代矿山安全文化建设。
(二)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职权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执行照单履责、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机制,筑牢遵章守纪防线。突出各层级职责定位和管控重点,各岗位人员采取岗位描述、现场手指口述等措施进一步明晰具体责任,积极构建矿级自管、专业自控、区队自治、班组自主、个人自律的多层级管理机制。建立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晋级晋升等挂钩。
(三)严格上级公司管理责任。
矿山企业上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矿山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管理层级。研究制定矿山企业领导检查安全工作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总部及其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每季度到所属矿山检查安全工作的最低次数。严禁下达和变相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矿山企业上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实际控制人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关键人员”权责清单,督促所属矿山建立完善隐患源头治理、员工素质提升等工作机制。
二、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四)完善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管控。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加强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监测和预警,确保风险可知可控在控。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对辨识出的重大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专项管控方案,明确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风险区域和关键环节必须落实专人负责、重点监控。严禁在重大风险未有效管控的情况下冒险组织生产作业。
(五)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岗位、环节开展隐患排查,以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一库四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企业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治理跟踪督办机制、调查处理机制、报告奖励机制)为抓手,定期分析隐患成因、制定整改措施,着力从根本上消除隐患。矿山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现场检查,每月组织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五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按期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严格执行停产撤人。
(六)做实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要求,健全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与机构,配齐技术力量,遵循全面普查、周期实施、分区施策、常态补充原则,综合运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分析矿山存在的灾害风险,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灾害治理方案。每3年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编制报告并按规定组织审查上报。常态开展补充普查,动态查明生产区、规划区等区域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并及时填报更新“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管理系统”相关数据,未查清治理到位的区域严禁采掘。重大自然灾害后及时研判并组织普查。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七)推进重大灾害综合治理。
实施瓦斯、水、火、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的区域性、超前性、工程性、综合性治理,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综合措施,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严禁压缩治理时间、降低标准或减少措施。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必须限产或停产。突出矿井不得单一采用顺层钻孔预抽条带瓦斯方式。严肃杜绝假钻孔、假数据、假报告、假达标行为。露天矿山及排土场边坡现状高度超100米应逐年进行稳定性分析,超150米的应实现在线监测并联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落实顶板分级支护和机械化撬毛,采空区超过设计规定的应及时专项评估。新建尾矿库排洪构筑物使用前须进行质量检测,已运行的要每3年一检,及时整改问题隐患,不达标不得使用;每年汛前进行调洪演算,复核防洪能力;定期开展坝体稳定性分析,检查浸润线和排渗设施,按规定进行安全性复核。
(八)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有限空间、爆破、吊装等作业许可制度。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坑)制度和尾矿库汛期值班值守。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加强顶板、通风、提升运输、防治水、防灭火、露天边坡、机电、煤仓、高处坠落等关键环节管理。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其中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要根据井下生产建设实际及时更新有关图纸、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等生产矿山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基建矿山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报送属地矿山行业主管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相邻矿山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图纸交换。严格尾矿库筑坝和放矿作业管理,按照设计的筑坝材料、筑坝参数、排尾方式等进行作业。
三、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九)规范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管理力量。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学历和从业经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需满足矿山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地下矿山“五职”矿长不得在本矿担任2个及以上“五职”矿长职务,也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按要求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矿山必须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引导和推动总工程师、安监局长(部长)“进班子”,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矿山救护队由上级公司垂直管理。
(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和激励约束,严格考核兑现。推行岗位清单“明白卡”做法,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严格对标建设、严格过程控制、严格动态自检,构建要素完备、自主运行、动态达标、持续改进的现代矿山企业管理体系,逐步与国际先进安全管理体系接轨,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提升技术装备保障能力。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重点保障重大风险管控、隐患整治、灾害治理、安全培训、科技兴安、矿山智能化安全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等方面的投入。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智能化开采技术。严格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中小型矿山应当积极开展机械化升级改造,大型矿山应当持续推进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灾害严重、高海拔矿山稳步开展智能化建设。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
(十二)落实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制定并实施年度培训计划,突出抓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上岗、转岗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确保持证上岗。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常态化开展全员岗位操作技能、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提升培训。“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按照培训大纲学时安排完成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四、强化应急响应保障
(十三)提升事前响应能力。
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并按规定备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至少每年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个预案周期内应当对所有预案进行1次演练,“头顶库”汛期前组织“政企民”联合演练,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就近与应急救援机构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维护更新。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
(十四)规范事中处置流程。
发生事故或险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明确并落实带班矿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险情或者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矿山及抢险救援队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十五)强化事后责任落实。
建立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严格落实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固定包括视听、监测监控等资料在内的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常态化开展全员警示教育,严格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结合本企业历史上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设立警示教育日,每年结合企业灾害特点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突出问题,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全员警示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