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非煤矿山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梳理了2026年第五批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现拟予以公布。
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系统失守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联合凉山州甘洛县应急管理局对某铅锌矿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66号平硐井口约800m处区域采场及巷道未绘制在中段平面图上。2.违规将66号平硐巷道及废弃旁巷作为水仓使用。3.66号平硐内采场未按设计安设局部通风机;矿井实测风量达不到设计需风量。4.66号平硐部分巷道及采场未按照设计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人员定位系统无法准确反映井下实际作业人员数量,部分下井作业人员信息未录入人员定位监测系统。5.地质技术人员为挂职,未实际在岗履职。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四项第3目、第七项第4目、第二十项第4目、第三十一项、第三十二项的描述,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组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并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该矿山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并予以经济处罚。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系统性失守的典型案例,企业在图纸、设备使用、人员履职等方面系统性失守。暴露出企业安全红线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悬空、现场管理严重失控等问题,风险传导性强,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极为严重,是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重点打击整治对象,必须从严开展查处,整改消除隐患。 (三)普法要点 1.图纸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更新。生产矿山须每3个月至少更新1次矿山相关图纸,确保图纸与实际相符,严禁漏标、错标、造假。 2.严禁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采空区和废弃巷道安全性较差,存在坍塌和冒顶风险,无法保证排水系统的可靠性。 3.通风系统应当满足设计要求。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工作面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安设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 4.安全监测监控及人员定位系统应当可靠运行。矿山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安设人员定位读卡装置,确保系统显示与实际一致,且具备入井唯一性识别功能。采场及回风巷须按规定安设风速、一氧化碳、氧气等传感器,并动态保障正常运行。 5.关键岗位人员应当资质合规、在岗履职。矿山应当配备采矿、地质、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资质真实有效,严禁临时挂名、兼职、代岗,严禁“以包代管”、项目部空转。 地下矿山风险管理失守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联合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雅安市汉源县某停产非煤矿山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井下二采区回风巷东侧栅栏内隐藏3处探矿和8处采矿作业点位;开拓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均未反映井巷工程和采空区等实际情况。2.回风平硐口处于滑坡、泥石流威胁范围内。3.在栅栏封锁区域内擅自启封永久密闭,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4.栅栏封锁区内作业点未按照设计对顶板进行支护(仅以人工砌筑砖柱方式支撑顶板)。5.栅栏封锁区内8处采矿点无风或微风作业。6.两座排土场在无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情况下擅自施工,其中一座违规排放尾矿。7.隐藏作业点未安设监测监控“三大系统”,井下所有电话无直通调度室功能;监测监控“三大系统”受损后,未及时修复,完全丧失监测监控和应急联络基础功能。8.办公区、生活区整体位于山洪、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四项第3目、第十五项第2目、第十六项第1—3目、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第4目、第二十七项第1目、第三十一项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矿安〔2024〕41号)第一条第三项的描述,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组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并对涉嫌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地下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全面失守的典型案例。三大系统同步瘫痪,让矿井处于“盲眼”“聋耳”“失声”的失控状态,安全生产底线彻底失守;暴露出企业依法办矿、依规管矿的法治意识严重缺失,主观采取隐蔽手段规避监管,从根本上漠视从业人员生命与企业财产安全。该案叠加多项重大事故隐患,现实安全风险突出,一旦失控,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属于地下矿山安全监管领域重点整治、从严查处的突出问题。 (三)普法要点 1.图纸应当真实完整,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作业。矿山应当如实绘制并及时更新相关图纸,如实反映井下工程和作业地点。 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和人员集聚场所应当避开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办公区、生活区等人员集聚场所不应布置在滑坡、泥石流、山洪威胁区域;存在地质灾害威胁的,应立即撤离人员,落实治理措施,隐患未消除不得投入使用。 3.严格密闭和保安矿(岩)柱管理。严禁擅自启封密闭、损毁保安矿(岩)柱,顶板支护应当满足设计标准。 4.井下应当形成完整负压通风系统。未形成通风区域必须落实局部通风、气体检测、封闭隔离等管控措施,严禁形成无风盲巷,严防气体积聚引发安全事故。 5.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排土场、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严禁未批先建和违规排放。 6.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测监控“三大系统”有效运行。地下矿山应同步建设并保持监测监控“三大系统”正常使用,传感器安设位置、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严禁“带病”运行或瘫痪状态下组织人员作业。 涉嫌隐蔽工作面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乐山市某磷矿开展“四不两直”突击检查,发现该矿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井下实际与图纸所绘范围不一致,涉嫌隐蔽采矿工作面;+2700m中段负1-8下山巷道口采用临时封闭;采空区下侧未编制采矿、掘进作业规程,未纳入2026年采掘作业计划。2.+2677m平硐(井口以里约300m)巷道未按照设计采取支护措施。3.+2700m中段以下各采空区、1-5上山采空区未按设计对采空区进行处理。4. 重点和限制区域入口未安设人员定位系统读卡器,不符合国家规范。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一条第四项第3目、第十七项、第十九项、第三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描述,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组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并移交属地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采空区风险管控全面失守、监测监控“三大系统”功能缺失、刻意隐蔽采矿工作面的典型案例。暴露出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悬空、红线意识严重缺失、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生产组织混乱等问题,严重制约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属于矿山安全监管领域重点整治的突出问题。 (三)普法要点 1.严禁隐蔽采矿、图纸造假失实。矿山所有采掘作业应当全部纳入年度作业计划,依规编制采矿、掘进作业规程,确保井下作业范围、工程实况与采掘图纸完全一致,严格落实“无计划不作业、无规程不开工”基本准则。 2.采空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处理处置。采空区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落实治理、封闭等措施,严禁依靠点状矿柱和简易支护高危采空区,严禁放任采空区隐患遗留、违规留存高危空区。 3.顶板支护必须满足设计标准。井下采掘区域顶板支护必须采用符合设计强度的正规支护。 4.严禁人员定位系统布设缺失、运行失效。矿山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入口应当按规范安设人员定位读卡器,严禁在关键点位设备缺失情况下组织作业。 5.严禁“带病”组织生产作业。矿山企业应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落实重大风险撤人、停产整改要求。 露天矿山风险管理失守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达州市万源市某砂石矿山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矿山在南西采场“一面墙”下进行排土、装载作业。2.边坡超100m,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采场边坡稳定性分析。3.临时排土顺坡排放,在+740m、+650m、+580m平台进行掏挖作业,导致排土形成的边坡不稳定。4.《矿山初步设计》规定运矿道路坡度不得超过9°,实际道路坡度约13°左右,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5.矿山未按照设计设置安全平台,+765m为安全平台宽度与设计不符,仅有3m。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的描述,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组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并移交属地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露天矿山边坡、排土、开拓、运输系统多环节重大事故隐患叠加的典型案例。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悬空,重生产轻安全等问题。人员在边坡面下部作业,受雨水侵蚀和频繁爆破震动的影响,容易引发坍塌等事故;“一面墙”不及时治理,作业人员在边坡周边作业时,易发生坠落、边坡坍塌等事故,属于矿山安全监管领域的重点整治问题,必须从严追责、彻底整改。 (三)普法要点 1.严禁高陡边坡下方冒险作业。历史遗留“一面墙”等高陡边坡在未治理完成前,严禁在其下方开展排土、装载等生产作业活动,应当立即撤出人员,设置警戒隔离,落实削坡减载、清除危岩等治理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2.高陡边坡应当依法开展稳定性分析。采场边坡高度达到100m及以上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正式报告,严禁以日常巡查、肉眼检查替代专项稳定性分析。 3.排土作业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严禁顺坡排土、平台掏挖等违规作业;排土场出现开裂、位移加速等滑坡迹象时,应当立即停止排土作业,撤出危险区域人员,采取削坡压脚等治理措施。 4.运输道路必须满足设计坡度。运矿道路坡度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参数修筑,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实际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严格按照设计留设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值;严禁违规占用、缩窄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确保边坡整体稳定和清扫作业安全。 露天矿山超设计开采和排土场风险管理失守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宜宾市某露天矿山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以下突出问题:1.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2.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3.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十一项第1目、第十一项第3目的描述,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组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并向属地矿山监管部门发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函》,督促属地监管部门跟踪企业及时整改销号,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露天矿山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底线失守的典型案例,暴露出矿山安全技术管理缺失,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等问题。此类隐患现实危害性大,一旦发生灾害,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后果,必须从严查处,彻底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三)普法要点 1.采矿作业应当遵守安全设施设计。开采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进行,台阶高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排土场安全措施必须到位。顺坡排土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排土场必须构筑截、排水设施。 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案 (一)案件事实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巴中市某凹陷露天矿山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矿未按设计建设排洪设施,水泵功率未达到设计要求,导致北翼坡底积水5m深。 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二条第十项的描述,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组下达《非煤矿山安全现场处置决定书》,并移交属地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案例评析 本案是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的典型案例,暴露出企业风险辨识不到位,对凹陷采场防洪排水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积水持续软化边坡岩土,大幅加剧边坡垮塌风险,汛期极易诱发淹坑、滑坡事故。 (三)普法要点 凹陷露天矿山须严格落实防洪排水设计要求,配齐匹配功率的机械排水设备,保障排水能力,严禁以小功率设备替代设计配置。发现排水系统不满足设计、坑内大量积水等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撤出危险区域人员,落实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