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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局公布2026年第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非煤矿山)
时间:2026-03-25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 浏览量:19

为进一步落实“开展一次监察,就查处一批隐患、警示一批企业、管住一个周期”“以案为鉴”要求,督促非煤矿山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筛选了7个非煤矿山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2025年12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盐边县某地下矿山及其配套尾矿库进行突击暗访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入井人员未携带定位识别卡、未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和自救器,主要通风机房电话不能直通调度室,竣工验收前违规组织生产,未及时对断线传感器采取处理措施且监控系统无法查询历史监测数据,尾矿库监控系统故障超过7天未修复,一级负荷(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确定主通风机为一级负荷供电)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的情形;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对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缺位、外包工程管理不到位、主体责任落空,监察组现场下达了立即撤出井下人员、降低尾矿库内水位的处置措施,并依法移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整改,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并给予经济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案例2:2026年1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旺苍县某地下矿山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存在图纸与现状严重不符,监测监控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作面供风不足且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井下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运输车辆的情形;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安全技术管理缺失、对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缺位、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监察组现场下达了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停止使用淘汰运输车辆的处置措施并依法移交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七款、第一百零二条,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

案例3:2026年1月2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马边彝族自治县某地下矿山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图纸与现状不符,安全设施(风速传感器、人员定位读卡器)缺失,支护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形;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四)条第五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安全管控措施执行流于形式、对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缺位、安全风险意识淡薄,监察组现场下达了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的处置措施并依法移交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

案例4:2026年1月23日至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德阳市某地下矿山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外包单位同时承包两矿段却仅设1个管理团队,六中段未纳入安全设施设计,在老空区违规残采,未形成正规采场及机械通风系统,六中段仅1个安全出口,存在用竹竿支撑炸材的非正规爆破作业;多处废弃巷道和采空区未按要求永久封闭的情形;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安全管控措施执行流于形式、对外包工程管理不到位、重要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缺失、主体责任落空,监察组现场下达了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人员的处置措施,并依法移交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整改。目前,该案正在处理过程中。

案例5:2026年1月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平武县某地下矿山开展“四不两直”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部分平硐口位置与安全设施设计图纸不符,井下人员未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动火作业未落实审批制度,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异常且未及时维修,作业工作面风量不达标,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巷道顶板未按设计采取喷浆措施,使用淘汰设备的情形;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二)条、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技术管理失控、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流于形式、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监察组现场下达了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停止使用淘汰设备的处置措施,并依法移交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整改。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过程中。

案例6:2026年2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与江安县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某采石场开展联合检查执法时,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办公区等人员集聚场所设在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威胁范围内,露天矿山凹陷区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的情形;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露天矿山部分第(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十)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技术管理缺位、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法处理,责令该矿山企业立即停止危险区域作业、限期消除隐患,并予以经济处罚。

案例7:2026年3月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渠县某露天水泥用石灰岩矿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未严格执行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采场内凹陷坑内未按照设计建设排水设施,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的情形;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露天矿山部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矿山企业技术管理失控、重大风险管控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悬空,依法移交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该矿山企业限期整改。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依法调查处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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