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国矿产资源领域迎来里程碑时刻!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 839 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起全面施行。
新版《条例》共计 8 章 79 条,是新《矿产资源法》落地实施的核心配套行政法规。文件系统整合、替代、废止六部原有矿产资源配套法规,全面细化矿业权管理、勘查开采、用地保障、生态修复、资源储备、监督执法等实操细则,标志着我国矿业行业正式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绿色化、精细化管理新阶段,是当前及今后矿企合规经营、项目建设、勘查设计、安全生产的最高遵循标准。
一、条例出台背景:
三十年首次系统性制度重构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更是国家战略安全的重要支撑。随着新能源产业、高端制造业、重大基建持续扩容,我国战略性矿产资源供需格局深刻变化,原有粗放式开发、碎片化监管模式已无法适配高质量发展要求。
2024 年 11 月,《矿产资源法》完成三十余年首次全面修订,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新法搭建起全新的矿业制度框架,但条文偏向宏观原则,基层落地、企业执行缺乏细化标准。
为打通法律落地 “最后一公里”,司法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出台《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细化制度、统一标准、清理旧规、补齐短板,构建 “一法一例” 完整法治体系,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链条。
二、条例制定总体思路
守牢安全底线
围绕战略性矿产资源 “探、产、供、储、销” 全链条,完善制度体系,全面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
严格依法细化
完全贴合新版矿产资源法立法精神,仅在行政法规层面细化流程、明确边界、补齐细则,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
整合优化制度
系统梳理原有多部配套法规,合并同类条款、废止过时规定,消除政策冲突,提升行业监管与企业经营的整体性、协同性。
✅ 矿业权管理制度全面优化:严管出让、严控炒作、规范续期转让 《条例》对矿业权设立、出让、续期、转让实行全周期闭环管控,彻底整治 “圈而不探、占而不开、倒卖矿权” 乱象。 规范出让方式:矿业权出让以招标方式为主体,严格限定协议出让适用范围;针对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经国务院同意可直接授予采矿权,优先保障国家安全需求。 统一审批层级: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实行同级管理,厘清审批权限,杜绝层级混乱。 收紧续期规则:细化探矿权续期程序,续期时需按规定核减闲置勘查面积,倒逼企业做实勘查投入、杜绝资源闲置。 严控转让行为:明确矿业权禁止转让情形,设置转让约束条件;要求受让方必须具备匹配的技术、设备、管理能力,从源头杜绝投机炒作。 新规进一步细化勘查开采全流程管理,既规范行业标准,又保障企业合法用地需求,推动资源高效集约利用。 统一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基础性地质调查规范,统一成果标准、统一信息发布,强化勘查成果质量监管。 明确办证审批流程:细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条件、编制要求、审批流程,让企业办事有据可依。 优化矿业用地保障:矿山开采可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临时用地,可实行分区、分期审批,合理保障项目建设进度。 强化资源高效利用:明确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国家标准,推广先进开采技术与设备,推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 固化储量法定效力: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法定地位,要求采矿权人常态化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确保资源数据真实准确。 ✅ 生态修复责任刚性落地:谁开采、谁修复,全程闭环追责 延续新法 “矿区生态修复” 专章管理体系,《条例》进一步细化实操要求,将生态修复从 “可选工作” 变为法定刚性义务。 明确责任主体:生产矿山采矿权人为第一修复责任人,同步开展开采施工与生态治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核定责任主体,国家配套专项扶持政策。 细化修复方案内容:修复方案需明确目标任务、工程布局、技术措施、实施时序、经费概算、保障机制,做到可落地、可核查、可验收。 保障修复专项经费:企业按年度足额计提生态修复费用,专项专用,不得被查封、冻结、划拨,从制度上保障修复资金到位。 规范验收闭环管理:明确生态修复完成时限与标准化验收程序,修复不达标不得延续证照、不得正常生产。 ✅ 完善战略储备与应急体系:筑牢国家资源安全屏障 针对战略性矿产资源保供稳供需求,新规正式建立产品储备、产能储备、产地储备三位一体储备体系。 明确储备建设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高效协同,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储备能力。 细化三类储备职责:分别明确产品、产能、产地储备管理要求、部门职责、企业义务,构建常态化储备机制。 健全应急处置机制:遇矿产资源应急状态,可依法组织统筹开采、加工、运输、调配,依规征用矿产品及配套设施,优先保障重点领域资源供应。 ✅ 强化监督监管与法律责任:从严执法、从重追责 新规升级行业监管体系,实现全链条、分级分类、动态化监管。 实行勘查单位备案管理:对勘查市场主体开展分级分类监管,规范从业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健全权属争议解决机制:明确矿业权人纠纷处置流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加大违法惩戒力度:细化各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大幅抬高行业违法成本。 四、重磅政策衔接:六部旧规全部废止 自 2026 年 6 月 15 日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部沿用多年的矿产资源配套行政法规同步废止: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原有合规、有效条款全部整合纳入新《条例》,矛盾、滞后条款彻底清理,实现行业监管一套法规、统一标准、统一执行。 五、企业合规经营重点工作建议 新规落地后,矿山企业、勘查单位、矿业管理人员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平稳完成合规过渡: 全面梳理矿业权资产 逐一核查自有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方式、有效期限、续期条件、转让限制,提前做好到期续期筹备。 优化开采与修复方案 对照新规修订开采利用方案、生态修复方案,足额计提修复资金,建立完整台账资料。 健全储量监测体系 严格落实储量动态监测、数据上报、档案留存制度,保障储量报告合法有效、数据真实可溯。 强化内部合规培训 组织管理层、技术岗、安全岗全员学习新规要点,厘清政策红线,规避经营风险。 六、结语 此次《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的落地施行,是我国矿业行业高质量转型的标志性节点。 从粗放开发到集约利用,从被动治理到主动修复,从分散监管到系统治理,矿业行业法治化、标准化、绿色化发展大势已定。 未来,唯有严守合规底线、深耕绿色开发、提升资源利用水平,企业才能实现长效稳健发展。各矿业主体、勘查技术单位需主动对标新规、精准落实要求,以合规经营筑牢发展根基,共同助力矿产资源行业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
图文 | 办公室(图片均由AI生成)
编辑 | 胡玲蓉
审核 | 胡传江








